原告崔某,女,39岁。
被告郭某某,男,42岁。
原告崔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0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欠条两张,其中一张约定半个月后还清。其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郭某某为崔某出具借条两份,一份载明:“今欠崔某贰万元正。半个月后还完”;另一份载明:“今欠崔某贰万柒千元正。”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x元有欠条为凭,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某偿还欠款x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7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史兴利
人民陪审员张凤莲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