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系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详,婚后只共同生活20天就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方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0日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1年2月20日原告去山东打工,被告未一同前往,而是过了两天才到山东。双方会面后第二天同去广东打工,但到广东后,双方因为琐事争吵而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共同存款x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及黄某耳环一对、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共价值x元)。共同债权有:李XX欠x元,方XX欠x元。共同债务有:欠李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方XX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存款x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及黄某耳环一对、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共价值x元)归被告方XX所有;
三、由被告方XX支付原告李XX现金x元,此款限被告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付清;
四、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李XX欠x元归原告李XX享有,方XX欠x元归被告方XX享有,欠李x元由原告李XX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建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