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元月10日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于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赌博成性,家里的事不管不问,不尽一个丈夫该尽的职责,且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分居长达十个月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实,我因工作忙可能没照顾好家庭,说我赌博成性不实,我只是偶尔玩一下,其实对家庭、对她、对孩子都是很关心、照顾的。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88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现双方仍在一起居住。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双方仍在一起居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