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河南大森投资咨询公司雇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六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x元。被告人邱某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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