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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宣,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朱晓燕,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郭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晓燕、哑语翻译祝改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2009年8月4日11时许,王某某伙同两名女子(身份不详),窜至武陟县X路“卡布依”服装店,王某某趁店主韩金外出之机,从店门门缝钻入店内,将韩X放在包内的8000元现金拿出,交给在门外放风的两名女子,当其在店内继续寻找钱物时,被店主韩X发现,武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将王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韩X的陈述、证人王X、刘X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骨龄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相笔录、武陟县公安局民警郭小永、冯林、刘天福的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先自报姓名王某宣,真实姓名王某某,系山东省曹县X乡X村三庄人,有王某某在武陟县公安局的供述、其母亲徐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下载的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山东省曹县公安局仵楼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籍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王某某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对其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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