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宏举,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周俊杰
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