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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某诉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9月1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2万元,双方分别签定了五份借款合同,并约定如被告不按时归还欠款,被告需每月按每次借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未付。现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72万元,违约金5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分五次向原告借款72万元,双方分别签定了五份借款合同,其中2007年12月21日借款14万元,2008年7月21日到期;2008年3月29日借款15万元,2008年7月29日到期;2008年4月7日借款15万元,2008年7月17日到期;2008年6月28日借款15万元,2008年7月27日到期;2008年9月1日借款13万元,2008年10月30日到期。并约定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被告需从借款到期后每月按每次借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72万元及2010年7月20日前的违约金5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0年7月20日后的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分五次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被告每月按每次借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2010年7月20日后的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某借款本金72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姜某违约金x元,其中从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本金14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为x元;从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本金15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为x元;从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本金15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为x元;从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本金15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为x元;从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本金13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为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原告负担324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俊长

审判员马秀玲

审判员刘建东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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