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0)淮刑他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令二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贪污数额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不服,均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刑他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