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云洲,河南怡龙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某某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周金
代理审判员李明黎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