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又名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又名崔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崔某丙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和孝卫生院。住所地汝南县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汝南县X镇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妇产科主任。
上诉人冯某甲、崔某丙、崔某丁,上诉人汝南县和孝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冯某乙、上诉人崔某丙、崔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朱青霞与上诉人汝南县和孝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山和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肖贺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