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利用虚假拆迁补偿手续,套取万善街X号无主房拆迁赔偿款中的x元予以侵吞。
2007年6月至2009年元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分四次收受拆迁承包商宋凤麒所送好处费x元,并在宋XX承揽西司广场拆迁工程、西门大街小学拆迁工程、法院街郑煤集团厂址拆迁工程等业务中给予照顾;
2008年春节前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分两次收受拆迁承包商姚麦贵所送好处费x元,为其承揽西门大街龙亭区地税局拆迁工程提供帮助,并答应为其再承揽其他水系拆迁工程给予关照;
200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孟XX所送好处费x元,并答应为其承揽城摞城拆迁工程给予关照;
2008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孟XX所送好处费x元,在其与该处结算拖欠其工程款的事情上予以照顾;
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赵XX所送好处费x元,作为李某某在为其承揽开封市大南门至迎宾门拆迁工程上的照顾表示感谢。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赵XX送给他的3万元与工作无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亦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有以下情节需要考虑: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赵XX3万元的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赵XX所接的拆迁工程是大南门至迎宾门,该工程是开封市建委委托顺城西街村委会发包给赵XX,赵XX所接工程与被告人李某某所在拆迁管理处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也没有为其斡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顺城西街村委会出具证明,拆迁管理处受建委委托,将拆迁款支付给赵XX,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算方式。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因其结算故意阻挠,设置障碍,收受贿赂。被告人李某某虽然收取了赵XX3万元,但其事前事后并未为赵XX谋取任何利益,也没有承诺为赵XX谋取任何利益。显然,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赵XX3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检察机关未知、未掌握的受贿之事如实的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供述,关于其受贿一事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贪污犯罪案发前,即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本处领导班子及财务人员,要求他们马上将以拆迁补偿手段骗取的公款4.4万元退交建委专用账户,7月15日该款全部缴纳,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第一次被传讯。由此可看出,在贪污犯罪案发前,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主导下退还了贪污款项。对有关受贿款项,被告人李某某不但主动坦白,而且已将该款退交检察机关。4、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平时表现较好。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利用虚假拆迁补偿手续套取的万善街X号无主房拆迁赔偿款中的x元予以侵吞。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其利用担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经过。问:你是否有涉嫌的犯罪问题需要向检察机关讲清楚答:有,我个人花了公家x块钱。在水系二期房屋拆迁过程中,俺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处无主房(从拆迁开始就没有见到过房主),俺单位的副处长汪XX和拆迁三科科长张XX给我汇报了这个事,并且还提出俺单位资金紧张,看能不能找鼓楼区城建局的人帮忙,给这处无主房办个证,套取些拆迁补偿款。我听说后觉得这个主意要是能实现,能为单位职工办点福利或发点补助,但这么做有风险,还是让班子商量一下好。我就和汪XX、胡XX商量了一下。问:这笔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没有答:套取出来了,一共是4万4千多元。问:你们几个后来又说这件事没有答:说了,2009年7月14日下午,我在回单位的路上,感觉用刘XX的虚假拆迁补偿手续套取现金这件事不解决,以后会出事,我就通知汪XX、胡XX开会,后来参加的还有宋XX、张XX和唐XX。会上我的意见是将这些钱交到水系拆迁工程款专户上,这时候唐XX说他那里钱不够,他那里只剩下1万块钱了。因为当时银行已经下班了,我就让参加会的人想办法把钱凑出来,第二天早上上班就将钱存到水系拆迁工程款的专户上。问:为什么唐XX那里只剩下1万块钱了答:因为这部分钱用了,其中为了把这个无主房办成刘XX名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费用和协调关系买烟用了3千多块钱。我又分三次从唐XX那里拿走了x元钱,第一次是在2008年12月初的时候,拿走了x元,第二次是在2009年春节前,我拿走了x元,第三次是在2009年3月初的时候,我拿走了x元钱。问:你们后来把套取的那4万4千多块钱存到水系拆迁工程款专户上没有答:存上了,是唐XX和秦XX去存上的。问:这4万4千多块钱是怎么凑的答:我知道这其中有唐XX那里剩的1万块钱,宋XX找来了x元,至于剩下的部分是怎么凑的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王XX、刘XX、宋XX、胡XX、汪XX、唐XX、李XX、张XX、秦XX、王XX、谢XX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以及部分赃款去向的情况。
3、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赃款去向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2007年6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分四次收受拆迁承包商宋XX所送好处费x元,并在宋XX承揽西司广场拆迁工程、西门大街小学拆迁工程、法院街郑煤集团厂址拆迁工程等业务中给予照顾;
2008年春节前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分两次收受拆迁承包商姚XX所送好处费x元,为其承揽西门大街龙亭区地税局拆迁工程提供帮助,并答应为其再承揽其他水系拆迁工程给予关照;
200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孟XX所送好处费x元,为其承揽水系工程龙亭湖南岸一栋居民楼拆迁工程提供帮助,并答应为其承揽城摞城拆迁工程给予关照;
2008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孟XX所送好处费x元,在其与该处结算拖欠其工程款的事情上予以照顾;
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期间,收受拆迁承包商赵XX所送好处费x元,为其承揽的开封市大南门至迎宾门拆迁工程给予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后,于2009年7月20日如实供述了尚不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且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回了全部受贿赃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问:你把你的问题讲一下答:我本人还收取过好处费,分别是赵XX3万元、宋XX3万2千元、姚XX2万元、孟XX1万元、孟XX1万元、江南公司陈老板(具体名字我忘了)5千元、林XX5万元。早几年前赵XX揽过我单位的拆迁工程,如东西大街、曹门大街等。去年赵XX干了大南门至迎宾门的拆迁工程,不过这个活跟我单位没有关系,是他从西街村委会接的。
赵XX干完大南门至迎宾门的拆迁工程后,大概是在去年下半年,他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我干大南门至迎宾门的这个工程赚了些钱,这点钱你拿着花吧,等回头有啥拆迁的活喽别忘了我就行了。”说着他就从他随身带的包里掏出一个信封扔到我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他走后我就点了点,一共是3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我就把这3万块钱放到我办公室的包里了。问:你单位平时发包给旧房拆除队的拆迁工程都有啥程序是否经过招投标答:不需要招投标,都是由我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宋XX分四次送给我3万2千块钱。一来是宋XX揽我单位的拆迁工程挣了些钱,送给我这些钱算是对我的感谢吧,二来是他还想在今后继续干我单位的拆迁工程。在07年年底姚XX揽了水系拆迁工程(地点是龙亭区地税局),是跟建委签的协议。当时由于水系拆迁指挥部搬到了龙亭区地税局,姚XX揽的工程迟迟没法开始,他想让我另外再给他安排点活。在给我送钱之前他也给我打过电话意思是想让我再给他找点活干干。问:孟XX是跟市建委签的协议,那从中你都帮了什么忙答:因为水系拆迁当中,具体哪个工程有谁干都是由市建委和我单位协商决定。当时我和汪XX、市建委的刘XX一起讨论龙亭湖南岸这幢居民楼由谁干时,我提出让孟XX揽这个活,汪XX、刘XX也就同意了。问:你把孟XX送给你好处的情况详细讲一下答:08年6、7孟XX揽了水系工程龙亭湖南岸一幢居民楼的拆迁工程。到了08年底,孟老四到我办公室找我,递给1沓钱,说:“干这个活你也没少帮忙,跟着你也没少挣钱。这1万块钱你拿着用吧,也算是我的一点心意。”我收下后也放到我办公室包里了。问:孟XX为啥送给你1万块钱答:当时孟XX说的原话我记不住了,大概意思就是这几年跟我干拆迁的活没少争取,给我这1万块钱算是表示一下心意,另外下来有活喽还让他干。
2、证人宋XX、姚XX、孟XX、孟XX、赵XX、梁XX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其所送款项的经过。问(赵XX:你是否认识开封市拆迁安置处处长李某某答:认识。我一早就从开封市拆迁安置处承包的有旧房拆除工程,先后干的有开封市X街拆迁工程、东西大街拆迁工程,通过业务关系,我认识了拆迁处处长李某某。2008年年初的时候,我从报纸上知道开封市大南门至迎宾门城墙外要拆迁,得到这个信儿后,我就和梁XX多次到开封市拆迁安置处找李某某,想让他把这个活儿交给我们干,我还对李某某说等回来忘不了给他点好处之类的话儿。李某某当时给我们说他心里有数,会考虑我们的。等到3、4月份的时候,李某某安排这个活儿交给我们干了,这个工程一直进行到2008年7、8月份才完工。当时接这个工程的时候,我在拆迁安置处交的有x块钱的工程保证金,活儿干完了,我就拿着当时交保证金的条去找李某某签字退这个钱,李某某在那个条上签字后,我到拆迁处的财务科领取了x块钱的现金支票,从银行取出这个钱,停有两三天,我到李某某的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在办公室的办公桌后边坐着,穿着一件浅色半截袖衬衣,进门后我就说:“李某,我干的那个活儿干完了,今天来就是给你弄点钱花花,一是表示对你帮我承揽这个工程的感谢,二是看你能不能早点把我们的工程款给结了。”当时李某某推辞了几下,最后还是收下了,说:“现在这个工程还在审计过程中,等审计完了,能帮忙早点给你们结了就早点给你们结了。”然后我们又说了一会儿闲话,我就走了。拆迁处后来到2009年春节前,就把工程款给我们结了。问:在你们承揽大南门至迎宾门城墙外拆迁工程,以及结算拆迁工程款中,李某某能给你帮什么忙啊答:因为李某某是拆迁处的处长咧,他在拆迁处说话当家,他安排谁接工程谁就能接那个工程。而且在结算拆迁工程款这件事儿上,要李某某同意后才给结算,同时要他在结算手续上签字,就是因为这,我才给李某某送了这x块钱。
3、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赃款去向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其行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将有关其受贿款项退交检察机关,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赵XX送给他的3万元与工作无关,以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赵XX3万元的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赵XX与开封市拆迁安置处之间存在长时间的业务关系,赵XX承包的开封市大南门至迎宾门拆迁工程的工程款结算要通过开封市拆迁安置处,因此赵XX给身为开封市拆迁安置处处长的被告人李某某送的3万元,应当视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积极退其贪污款的主张,因被告人李某某系组织本处领导班子及财务人员,要求他们将以拆迁补偿手段骗取的公款4万余元退交建委专用账户,其本人并未将贪污的x元退出,故不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积极退赃,对辩护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二、涉案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守华
审判员刘文贵
审判员白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