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震,河南恪信师事务所(略)。
被告方新才。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新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举行婚礼。1993年7月生育大女儿方x,2001年3月生育二儿方xx,2006年9月生育儿子方y。儿子出生后的第三天,被告外出不归,近年来对家庭不管不问,漠不关心。2009年春节被告突然回家,节后农历正月18日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至今无音信。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方新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儿方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方x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方y。此后被告很少尽家庭义务,2009年春节后,不辞而别,至今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长期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己名存实亡,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抚养子女,故婚生子女方x、方xx、方y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方新才承担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子女抚养纠纷的有关规定,方x现年17岁,应抚养的期限为一年;方xx现年9岁应抚养的期限九年;方y现年四岁应抚养的期限为十四年,合计24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子女抚养费为x元(4454×0.2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新才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女方x、方xx、方y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方新才承担抚养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新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忠良
审判员黄某平
代理审判员陈国立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