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
原告庞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甲。
原告马某某。
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震,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丘县X路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被告河南豫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诉被告沈丘县X路局、河南豫都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于2010年1月5日以庭外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承担。
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于杰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