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
被告司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司某应给付原告韩某、韩某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分三次给付,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5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500元,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