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97.01.24.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8-01-24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俊益   文号: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甲○○

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

六六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七

號、四八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

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既認第一審判決

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而撤銷第一審判

決,適用該法條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已無第一審

判決所認定之法定最低度刑為無期徒刑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

酌減其刑之必要,此屬事實審裁量權之行使,核無不當。雖理由敘述稍嫌

粗略,惟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謂已

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俊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