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兼原告陈xx、康xx的委托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号。
原告康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号。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号。
被告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队xx宅X号。
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康xx诉被告陈xx、沈xx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振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陈xx、陈xx、被告陈xx、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康xx共同诉称,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丘(42)地号上的二上二下楼房及两间平房(建筑面积共计166平方米),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登记的权利人为陈xx、沈xx、陈xx(即陈xx)、陈xx、陈xx、康xx、陈xx、康xx。康xx(2000年1月1日报死亡)与陈xx是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康xx。康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具体分割意见为;二上二下楼房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陈xx、沈xx共同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东面一间平房产权归原告陈xx、陈xx、康xx共同所有,西面一间平房产权归原告陈xx所有。陈xx在他处有房居住,故放弃在系争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
被告陈xx、沈xx共同辩称:对原告所述房屋的申请、批准、建造情况无异议,同意对上述房屋依法分割,同意原告方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但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所述涉案房屋的申请、批准、建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应由原、被告合理负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丘(42)地号上的二上二下楼房及两间平房(建筑面积共计166平方米)中二上二下楼房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陈xx、沈xx共同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东面一间平房产权归原告陈xx、陈xx、康xx共同所有,西面一间平房产权归原告陈x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7.5元,由原告陈xx、陈xx、陈xx、康xx各负担人民币255元,由被告陈xx、沈xx各负担人民币25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楼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