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陆某
被告王某
被告陆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王某、陆某、陆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0月至2010年7月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每户管理费人民币8元、保安费人民币6元、保洁费人民币6元,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0.15元计,建筑面积按99.2平方米计算)合计人民币1604.48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丽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