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孙xx诉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树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并欠有赌债,为此,被告挪用装修款人民币2万余元,后被告的父亲又为被告归还赌债等;另被告婚后不务正业、打骂原告,原告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各半分割。
被告潘xx辩称,其与原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济收入较少,原告又辞职在家,双方为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从未打骂原告,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潘xx于2001年自行相识,200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初因故中止恋爱关系,2007年又恢复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9年4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渐趋淡漠,但双方仍能共同生活。2010年6月4日,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要求离婚主要原因系被告经济收入少,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认真工作,增加工资收入,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尚可。后因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处理夫妻间产生的矛盾,造成夫妻感情淡薄。现被告已认识了错误,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夫妻间产生的矛盾,相互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要求与被告潘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树雄
书记员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