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被告顾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两原告系被继承人王某(2009年7月20日去世)的子女,两被告是母女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顾某系是再婚夫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被告顾某、被告顾某及案外人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对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被告顾某所有;
二、原告王某、王某、被告顾某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
三、被告顾某于2010年11月1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顾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