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饶某携带500张冠字号同为X的05版百元面值人民币纸币,在本市X路某号附近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纸币均为机制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缴获的涉案假人民币照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饶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查获的五百张冠字号码X的05版百元面值人民币,予以没收销毁。
审判长赵武罡
审判员孙攀峰
代理审判员徐莉华
书记员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