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籍(略)。现住(略)。
被告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劳动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以原告的仲裁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向原告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讼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台前县明利达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台前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台劳仲通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长达一年之久,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以其争议性质为重点,如果其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应在15天内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对该劳动争议不进行实体处理。该案被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潘爱英
审判员刘纪录
审判员孙某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