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
法定代表人: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男。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