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也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现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均有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及两个子女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8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马某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马某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两个子女的身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原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培炎
审判员朱磊
审判员张宇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