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武陟县詹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司法局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3月返回原籍原阳县X乡X村居住,被告已经不在武陟县X镇马营桥市场居住。因此原告李某霞诉被告离婚案件应移送至原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系原阳县X乡X村民。因长年在武陟县X镇马营桥市场做生意,故多年来与原告李某霞一直在詹店镇马营桥市场生活。2008年3月被告周某某返回原籍,在其住所地原阳县X乡X村居住生活至今。原告辩称被告现在仍居住在詹店镇马营桥市场,本案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被告提供的武陟县马营桥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内容相互抵触,但被告提交的原阳县X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返回其住所地生活的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原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正超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铁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