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村X组(戚城居委会第三居民组)。
诉讼代表人楚某乙、楚某丙、楚某丁,系该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郜志杰,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上诉人楚某甲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村X组(以下简称第三居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居民组支付楚某甲本金x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利息按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算),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履行完毕。
二、楚某甲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楚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6元,由第三居民组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