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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甲与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办事处戚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办事处戚城村第三村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村X组(戚城居委会第三居民组)。

诉讼代表人楚某乙、楚某丙、楚某丁,系该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郜志杰,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上诉人楚某甲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戚城村X组(以下简称第三居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居民组支付楚某甲本金9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利息按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算),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履行完毕。

二、楚某甲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楚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5元,由第三居民组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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