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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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村徐XX的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150×30型31块,60×4型钢模5块,卡子36个,钩子70个,后将物品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1599.08元(不含60×4型钢模5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徐XX陈述;租赁清单、价格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二、200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东寨张XX开办的建筑物资租赁站,谎称是白沙镇X村的李校川,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卡子等物,后将赃物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20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XX陈述;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三、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宋XX的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得宋XX钢管32根,卡子70个,后将赃物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价值19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宋XX陈述;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四、2009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王XX的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28块及卡子等物。后将赃物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价值12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X陈述;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五、2010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十一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民吴XX家(孟某吴的儿子吴XX相熟),以借用为由,将吴家的手扶拖拉机骗走,后将拖拉机卖掉。经价格鉴定,赃物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吴XX陈述;证人吴XX、吴XX证言及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六、2010年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二日),被告人孟某某到汝阳县X乡豆XX的物资租赁站,自称是汝阳曹刘庄村人,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20块,后将钢模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价值12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豆XX陈述;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七、201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自然村徐XX开办的建筑物资租赁站,谎称自己叫何兴川,以自家建房为由,将一台电夯拉走。2月26日上午,孟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到该站骗走钢模82块以及卡子、铁钩等物,将赃物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7954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徐XX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被害人领条;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八、2010年3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民曹XX家中,以借用为名,将曹家拖拉机骗走,后将拖拉机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曹XX陈述;证人张XX、曹XX证言;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九、2010年3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村王X开办的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92块及铁皮、卡子、振动棒等物。后将赃物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542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害人收到条以及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十、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张XX开办的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赁建筑材料为由,骗走钢模74块及卡子、铁钩、振动棒等物。后将赃物分别卖给收废品的张帅强、黄某辉二人。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共计价值4322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姬XX、张帅强、黄某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领条以及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十一、201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邹XX的物资租赁站,欲骗建筑材料,邹XX让孟某供担保人,孟某某以找担保人为名,将邹XX的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骗走。当日午后,被告人孟某某又到汝州市X镇史XX的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自家盖房租用建筑材料为由,用该两轮摩托车作抵押,骗取钢模106块及卡子、钢模钩等物。后被史XX发觉,将赃物从汝阳大安追回。经价格鉴定,被骗摩托车价值1548元;被骗建筑材料价值5413元,共计价值69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邹XX、史XX陈述;证人段XX、杜XX证言;辨认笔录及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十二、201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到伊川县X镇X村廉XX家,以借用为由,将廉家的手扶拖拉机骗走,后将拖拉机卖掉。经价格鉴定,被骗物品价值1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廉XX陈述;证人彭XX证言;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十三、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将白沙镇X村孙XX家的手扶拖拉机借出,在欲骗建筑物资途中,被吴XX、吴XX等人发现,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害人孙XX陈述;证人吴XX、吴XX证言;被害人收条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13起,诈骗数额共计x.08元,已追回赃物折款数额x.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所得x.08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之后,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1599.08元;张某某2039元;宋某某1999元;王某某1226元;吴某某1500元;豆某某1235元;曹某某1500元;邹某某1548元;廉某某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万军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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