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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经字第15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石荣安,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丙,男。

上诉人刘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荣安,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雷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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