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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与元某某、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

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元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明。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上诉人江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某某、郭某某、原审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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