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
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元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明。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上诉人江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某某、郭某某、原审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霄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