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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男,28岁。

被告陈某某,女,28岁。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夏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8日婚生一女孩,名叫卢××,原、被告婚前、婚后前期感情一般,因性格差异,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0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卢××,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和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0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某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0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之女卢××在原、被告离婚后,与其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原、被告双方对其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暂无法向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暂不履行抚养义务,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卢××随原告卢某某一起生活,被告陈某某暂不负担抚养、教育费。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林凤

审判员周新峰

人民陪审员邓开丽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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