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晋明,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业津,河南中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晋明,上诉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朱业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x元,退还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元。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韦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