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祁东县金星幼儿园,住所地祁东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周某某、刘某某。
被告祁东县盖浇饭店,住所地祁东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陈某甲、陈某乙
被告祁东县农业局老办公楼农药店,住所地祁东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曾某某。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祁东县金星幼儿园、祁东县盖浇饭店、祁东县农业局老办公楼农药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宜清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旷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