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
被告朱某某,女
被告欧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以其与两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何某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