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男,48岁,汉族。
被告杨××,女,47岁,汉族。
原告黄××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且经常为小事就和我拳打脚踢。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可归女方所有。
被告辩称,我们目前都在深圳打工,原告在我处吃住。婚后我二人没有生育的原因可能在原告或者是其他的因素造成。我对原告付出很多,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近年原、被告均在外打工。庭审中,原告就其离婚诉求未向本院提供实质性证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在生活中需共同维护。原告称与被告离婚,但其举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景博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