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27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曹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樊某,男,193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工人,住(略)。
审:原告曹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今天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江山进行调解,代理书记员常宏华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有何答辩意见
被:同意与原告调解。
审:原告,谈一下你的想法
原:我希望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我生活补偿费x元。
审: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被:不同意,我不愿意离婚。
审:原告,你对于被告的想法有何意见
原:我同意给予被告一点时间来挽回感情和婚姻,但是若原告觉得这段婚姻仍无法挽回的话,我还是会坚决要求离婚。
审:原、被告,诉讼费怎么承担
原:由我承担。
被:由原告承担。
审:原、被告,还有无其他争执
原:无其他争执了。
被:无其他争执了。
审:双方均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就不再开庭审理了。本院将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本案因系调解离婚案件,原、被告调解和好后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原:好。
被:好。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9月15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原告曹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樊某自愿和好;
二、原告曹某给予被告樊某挽回感情机会,若原告曹某认为此段感情确实无法挽回,仍将向被告樊某主张离婚;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