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卫革,均为河南省函谷(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49岁。
冯某甲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冯某甲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冯某甲与许某某左右为邻,被告为第三人许某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四至清楚,经看现场,冯某甲与许某某不存在纠纷,按传统习惯直线划界即可。现冯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某甲承担。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