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师忠校与原审被告张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师忠校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复查,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江金贵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