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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忠校与张研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申字第19号

原审原告师忠校与原审被告张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师忠校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复查,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江金贵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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