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王艳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