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庆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
上诉人陈某某、孙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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