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阳映爱,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37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7月20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农历10月19日婚生女孩,取名周××。自2006年12月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就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至今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原告自愿抚养成年,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20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何某某于2006年12月9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周××。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2月起经常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已达三年,期间双方少有联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提出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被告周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周××随被告周某某生活至成年,被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其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三、原告何某某享有探望婚生女周××的权利,被告周某某予以协肋;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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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