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丽,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反诉费50元,合计25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上诉人靖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