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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丽,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反诉费50元,合计25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上诉人靖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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