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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闫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1998年11月23日,闫某甲向闫某乙借款2000元,并约定利息壹分五厘,期限一个月。后经闫某乙多次催要至今未还,闫某乙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08年12月22日止)闫某甲一次性给付闫某乙现金3500元。逾期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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