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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汉平利源洗煤厂与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汉平利源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启,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平顶山市汉平利源洗煤厂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国启,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6年3月起,我厂给被告下属的洗煤厂供应原煤,因被告单位资金紧张未支付货款。后应被告多方要求,我方又垫付资金为被告购置煤泥压滤机1台、渣浆泵1台、震动筛2套、化验设备1套供被告方的洗煤厂使用,被告至今没出有支付设备款。原告要求结算,被告即以种种借口拒绝结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煤款x元,垫付设备款x元,共计x元,并自2008年1月份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欠原告方的煤款,不应支付设备款及利息。并且我们要求原告支付欠我方的精煤款8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单位下属的洗煤厂素有业务来往。2006年4月30日,被告所属的洗煤厂决定外购部分原煤以供该厂生产所需,并对外公布外购煤验收结算办法,内容为:1、外购煤以到公司复磅后的重量为结算数量,由销售科磅房出具复磅单,磅单一式两份、销售科存一份、洗煤厂存一份。2、以1000吨为结算数量,由供应站根据销售科及洗煤厂出具复磅单及其他有关手续进行验收,洗煤厂开销耗单。3、供应商应提供财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连同销售供应部门出具的磅单、验收单,经洗煤厂及有关领导签字后到财务科报帐。同时对煤质提出了验收标准,确定以香山公司化验结果为准。2006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所属的洗煤厂供应原煤,又根据洗煤厂急用生产设备的要求,于2006年7月份垫资为洗煤厂安装了M70/800-30煤泥压滤机1台,价值x元,渣浆泵1套,价值x元,振动筛2台,价值x元;化验设备1套,价值8000元。设备款共计人民币x元,2006年10月14日,原告根据被告通知,为被告出具原煤1064.48吨,单价为400元,总货款为x元的供货发票一份,发票虽经被告方的相关经手人及领导签属意见,但被告财务以无钱为由挂账,拖延未付。2007年11月16日,被告下属洗煤厂厂长肖某良又为原告出具清单1份,内容为:平顶山市汉平利源洗煤厂刘某连进矿原煤1136.99吨,陕西煤137.96吨,拉走精煤792吨。压滤机1台、振动筛2台、化验设备1台。原告持被告单位领导审批后的结算手续要求清帐,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清结,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设备垫资款和后期送煤的货款,共计x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经核算原告为被告送煤和设备款共计x元,(其中设备款x元,挂账款x元,原煤1136.99吨,每吨400元,计款x元,陕西煤137.96元吨,参照2006年市场价,每吨280元,每吨运费370元,计款x元)。原告拉被告精煤792吨,每吨530元,计款x元,双方相抵后,被告欠原告贷款x元。

另查明,原告垫资安装的设备现仍在被告处使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出反诉,但未交纳反诉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为被告出具的发票1份、被告单位各部门的验收审批单1份、原告为被告垫资购设备证明X组、被告单位洗煤厂肖某良厂长出具清单1份;中国银行付款通知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核,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和设备款未及时清结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所欠款项应负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及设备垫资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煤款,不应支付设备款,不应支付利息的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煤款8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未交纳反诉费,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x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金利

审判员和彦彬

审判员郭力维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殷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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