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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等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从他人手中分三次购买伪造的湖北省襄樊市出省木材运输证八份,除两份自用外,其余六份,史某某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三份,转卖给被告人庞某某三份,后王某某又将该三份伪造的出省木材运输证转卖给被告人冯某某。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的供述,湖北省襄樊市林业局证明、湖北省襄樊市出省木材运输证样证、伪造的湖北省襄樊市出省木材运输证、西峡县林业局外购木屑证明、西峡县林业局证明以及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庞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冯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庞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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