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泽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