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