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男,生于1955年6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生于1949年8月16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丙,男,生于1970年3月25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丁,男,生于1980年7月21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戊,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暴立、郑某某,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程某甲再一次性赔偿四被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x元为清,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已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四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11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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