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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路某某、候某丙、候某丁、候某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男,生于1955年6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生于1949年8月16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丙,男,生于1970年3月25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丁,男,生于1980年7月21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戊,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暴立、郑某某,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程某甲再一次性赔偿四被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x元为清,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已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四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11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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