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3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为向邓某东索要欠款,将邓某东的父亲邓某戊控制在济源市X镇X村“万佳冷鲜肉店”内。12月14日,被害人邓某戊在三被告人的控制下外出寻找邓某东未果。之后三被告人又将邓某戊控制在柿槟村“万佳冷鲜肉店”内,直至12月18日16时许,邓某戊之妻赵小停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戊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邓某己、李某庚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丁为索取正当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三、被告人黄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