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桑坪镇司法所(略)。
被告余某某,男。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收到起诉状,并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勇独任审判,并在原被告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认识,于200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余某林,现在黄某上小学二年级。婚后我发现被告有许多恶习,除好吃懒做、怕吃苦外,吸烟、来赌一应俱全,整天不料理家务,也不知道挣钱养家,家务活全靠原告支撑,导致家贫如洗,生活难以维持,我曾多次提出离婚,但其都说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给了又没有丝毫收敛,说话不算数,和以前没两样,现已经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子余某林随被告生活,我放弃一切财产。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吸烟应该不算啥,打牌我也是闲时玩一下,又不来大的,就是一两元,她说的好吃懒做也不存在,我在家种袋料,后又去西安打工,但家中有事她让我回来,后来她不回家,我只好在家接孩子上学,也就没再出门。只要她回来看住孩子,我准备去学开挖机,想办法多挣钱,让日子过得好一些。我还想和她一起过,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经人介绍与2000年认识,于2001年3月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余某林,现在黄某上小学二年级。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几年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家境比较贫寒。原告以被告好吃懒做,不知挣钱养家,致使家境贫寒,说话不算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案经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有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家境贫寒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原告贺某某以被告好吃懒做,不知挣钱养家,致使家境贫寒,说话不算数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余某某已当庭表示有悔改诚意,并表示愿意努力多挣钱养家,让原告过上体面的日子。综上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而且从对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的角度考虑,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