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柳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代理审理员李轩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刚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