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代理审理员李轩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