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X镇X村X组。系受害人徐某林之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襄樊市襄阳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铁路局。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某铁路局郑某客运段副队长,住(略)。
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向上诉人徐某支付保险金x元。上诉人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二、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局于20日内将款项转入郑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户:x-x,开户行:工行铁支康复分。
本案诉讼费用1850元由上诉人徐某承担,依法予以免除。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波
审判员王建平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