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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郑某中民终字第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铁中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X镇X村X组。系受害人徐某林之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襄樊市襄阳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铁路局。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某铁路局郑某客运段副队长,住(略)。

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向上诉人徐某支付保险金x元。上诉人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二、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局于20日内将款项转入郑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户:x-x,开户行:工行铁支康复分。

本案诉讼费用1850元由上诉人徐某承担,依法予以免除。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波

审判员王建平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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